(2015)虹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任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8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辩护人吴家毅,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家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起,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广灵二路XXX号无名棋牌室设置9桌麻将台,多次组织他人以“晃晃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共计牟取非法利益人民币23,894元。2015年5月28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0人,并缴获赌博工具5副、账本1本及赌资人民币2,000元。次日,被告人任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曹甲、唐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杨甲、卢某某、吴某、曹乙、钟某、鲍某某、杨乙、巫某某、祝某某、杨丙、陈某某、肖某、周甲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某某由家属帮助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犯罪工具、赌资一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卞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