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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进林、程美姿与康瑞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进林,程美姿,康瑞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汪进林,(系受害人汪铭之父)。原告:程美姿,(系受害人汪铭之母)。委托代理人:郎康。被告:康瑞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本院受理原告汪进林、程美姿与被告康瑞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汪进林、程美姿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长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