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仲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靳益祥与沈波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靳益祥。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波。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靳益祥与沈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靳益祥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31日提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靳益祥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靳益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波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