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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仲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靳益祥与沈波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仲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靳益祥。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波。常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靳益祥与沈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靳益祥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31日提请本院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靳益祥为此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靳益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波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伟代理审判员  杨权法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