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谢子德、成都市鑫瑞鹏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14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号楼。负责人熊津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全黎,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龙泉驿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张轶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谢子德,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成都市鑫瑞鹏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子德。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谢子德、成都市鑫瑞鹏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谢子德、成都市鑫瑞鹏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026475.3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此诉讼保全出具书面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子德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住宅(业务件号:)在价值4026475.3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