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县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苗计桂与邯郸县滏东大街胡大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计桂,邯郸县滏东大街胡大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苗计桂。被告邯郸县滏东大街胡大饭店。住所邯郸市滏东大街明珠花园C区*座*****号。经营者韩伟,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苗计桂与被告邯郸县滏东大街胡大饭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计桂撤回对被告邯郸县滏东大街胡大饭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