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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文庆与肖衍武、李振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庆,肖衍伍,李振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庆,男。被执行人肖衍伍,男。被执行人李振曼,女。上列申请执行人陈文庆与被执行人肖衍武、李振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衍伍在河源市特美斯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38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