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赵岚平与段国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岚平,段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29-2号申请人赵岚平,女,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段国平,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岚平与被执行人段国平离婚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29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2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计算),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刘翔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