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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玉华诉商坤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商坤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住河南省光山县。法定代理人魏红霞,女,住河南省光山县,系王玉华母亲。被执行人商坤锋,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王玉华诉商坤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少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商坤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玉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商坤锋银行存款73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