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岳凤英、李建勋、李凤与李云涛、李淑贤、李淑珍、李淑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凤英,李建勋,李凤,李云涛,李淑贤,李淑珍,李淑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927号原告岳凤英,女,汉族,农民。原告李建勋,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凤,男,汉族,农民。被告李云涛,男,汉族,公务员。被告李淑贤,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淑珍,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淑雅,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凤英、李建勋、李凤诉被告李云涛、李淑贤、李淑珍、李淑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凤英、李建勋、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3元,由原告负担。��判员刘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立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