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1186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蒲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左建与被执行人张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万良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左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刘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荣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