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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37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