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37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3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84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