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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泉州市紫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柯玛万森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紫云塑料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澳柯玛万森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紫云塑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法定代表人顾益美,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柯玛万森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林贞彪,总经理。泉州市紫云塑料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澳柯玛万森饮用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紫云塑料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3225.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国土、房产、林业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