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潘×&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98号原告李××,农民。被告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