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身份证号码:×××1409。被告温某,男,汉族,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547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