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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身份证号码:×××1409。被告温某,男,汉族,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码:×××5477。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