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崔建鹏与被执行人河南汇尚至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琦,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509号申请执行人卢琦,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南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九万七千九百四十二元整。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