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宏杰、聂惠娟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283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负责人:覃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宏杰,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聂惠娟,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宏杰、聂惠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蓬江计育征决字(2014)0507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2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