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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陈福明,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