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陈福明,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