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与包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包诗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8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住所地,舒城县。负责人:陈晓燕,行长。委托代理人:宋冬生,员工。被告:包诗武,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诉被告包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担保贷款归还,故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