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公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李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郭某某,男,住喀左县水泉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