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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署光与伍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295号原告:刘署光。被告:伍晓。原告刘署光诉被告伍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署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晓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并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署光诉称,伍晓于2014年9月份向原告刘署光订购一批办公家具,原告于2014年9月份、10月份交付完毕。被告伍晓已正常使用,并约定2014年10月31日前还清货款,被告伍晓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分别偿还了伍仟元,还拖欠原告46380元,并于2015年2月5日双方签了还款协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货款,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伍晓偿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638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46.383)暂计至2015年6月4日,共5751元。2015年6月4日后违约金另计,直至货款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伍晓承担。被告伍晓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9月20日,伍晓向刘署光订购了两批家具,金额分别为30500元、27320元,双方在《家具订单》、《订货单》上均签字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刘署光向伍晓交付了家具,并于2014年10月7日前交付完成。后,买方伍晓增加购买了价值1200元的6张条桌,并更换了部分家具。2014年10月31日,双方通过手写的《家具货款》对账,载明“在2014年11月20日前还清刘署光家具货款伍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正(56380元)”,伍晓签名确认。后,伍晓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31日向刘署光支付货款5000元。2015年2月5日,伍晓与刘署光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从2015年2月1日起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伍晓每日向刘署光支付总货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伍晓签字并按手印确认,刘署光签名确认。后,刘署光以伍晓未按上述约定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为由诉至本院,提出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家具订单》、《订货单》、《家具货款》、《还款协议》为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伍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被告伍晓向原告刘署光订购家具,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家具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约定,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生效后,原告刘署光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总计向被告伍晓交付了56380元的家具,而被告伍晓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货款,剩余46380元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被告伍晓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刘署光诉请被告伍晓支付货款46380元,并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638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晓向原告刘署光支付货款46380元;二、被告伍晓向原告刘署光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638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案件受理费552元,由被告伍晓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胡艳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蓝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