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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与应路、淮南市田家庵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应路,淮南市田家庵区就业服务管理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246号原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金国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鹏,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路,男,汉族,住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田家庵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柏发俊,系该局局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龙敏,安徽八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应路、淮南市田家庵区就业服务管理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智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 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