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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60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仁勇,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