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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664号原告崔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户籍登记地及现居住地在西安市户县庞光镇宁家堡村南一街94号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高某某户籍登记地及现居住地在西安市户县庞光镇宁家堡村南一街94号,故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晶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