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童守锋与魏玉武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守锋,魏玉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452号原告童守锋,男,汉族,村民。被告魏玉武,男,藏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守锋诉被告魏玉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守锋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守锋以“牵涉婚姻问题”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七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童守锋承担。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