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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继跃与王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跃,王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张继跃,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晓红、杜静波。被告:王晓刚,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张继跃与被告王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继跃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