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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易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易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玉文,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