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易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易民初字第65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玉文,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军,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河北李俊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红梅审 判 员 张志明人民陪审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