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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左太原、刘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左太原,刘文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012号原告王文杰。委托代理人胡细罗。被告左太原。被告刘文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杰诉被告左太原、刘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杰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