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丁威与叶文广、谭杨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丁威,叶文广,谭杨妹,叶晶晶,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刘丁威,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1451。委托代理人胡炳光,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文广,男,汉族,住英德市。被告谭杨妹,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24(未到庭)。被告叶晶晶,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0225(未到庭)。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茶园路东八号小区D幢2座。法定代表人叶文广。原告刘丁威诉被告叶文广、叶晶晶、谭杨妹、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珍与人民陪审员巫雪媚、华宝莲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丁威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炳光、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叶文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晶晶、谭杨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丁威起诉称,我与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文广和叶金水(被告叶文广、叶晶晶的父亲、谭杨妹的丈夫)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同年11月16日、2013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分别借款1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三次借款合计550万元,并且使用叶金水投资建设的英德市富强西路X楼全部作为借款抵押担保。为保证上述借款债务的执行,2013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同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上述抵押物作为商品房卖给原告,至2014年6月底交付房屋。现叶金水已死亡,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叶晶晶作为叶金水的女儿、谭杨妹儿为叶金水的妻子,均是叶金水财产的继承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万元及从借款日起至还清款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150万)。2、借据(150万)。3、汇款凭据。4、借款合同(250万)。5、借据(250万)。6、汇款凭据。7、汇款凭据。8、汇款凭据。9、借款合同(150万)。10、借条(150万)。11、汇款凭据。12、汇款凭据。13、商品房买卖合同。14、承诺书。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叶文广答辩称,被告所说均是事实,但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及叶金水建设的楼房手续不全,无法售卖,故无偿还能力。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叶晶晶、谭杨妹没有答辩称。经审理查明:叶金水是被告叶文广、叶晶晶的父亲、谭杨妹的丈夫,于2013年4月18日死亡。原告与被告叶文广、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叶金水分别于2012年10月18日、同年11月16日、2013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分别借款1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前两次借款期限均是六个月,最后一次的还款期限至2013年5月16日止,三次借款合计550万元,双方协商用叶金水和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英德市富强西路X楼1200平方米作为借款抵押担保,但没有到英德市住建局办理抵押登记。原告为保证上述借款债务的清偿,在2013年1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时,与被告方同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英德市富强西路X1楼1200平方米作为商品房卖给原告,至2014年6月底交付房屋。由于叶金水死亡,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及叶金水建设的楼房手续不全,无法售卖,至今无法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万元及从借款日起至还清款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汇款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叶文广、叶金水向原告刘丁威分三次借款5500000元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和汇款单为证,被告欠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由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又是分三次借款,应按借款本金550万元以最后一次还款期(2013年5月16日)止第二天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欠款日止,即从2013年5月17日起计算利息;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叶晶晶、谭杨妹在继承叶金水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叶晶晶、谭杨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叶文广欠原告刘丁威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5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7日起至清偿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二、被告叶晶晶、谭杨妹在继承叶金水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50300元由被告英德市百年农林投资有限公司、叶文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珍人民陪审员 巫雪媚人民陪审员 华宝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少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请在用途上写明本案案号)帐号:71335774734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