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曲文全、胡学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曲文全,胡学玲,张元贵,迟玉芳,钟明军,邬明钗,马维辉,卢守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张俊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曲文全。被执行人胡学玲。被执行人张元贵。被执行人迟玉芳。被执行人钟明军。被执行人邬明钗。被执行人马维辉。被执行人卢守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曲文全、胡学玲、张元贵、迟玉芳、钟明军、邬明钗、马维辉、卢守美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4476.6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4476.6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曲文全、胡学玲、张元贵、迟玉芳、钟明军、邬明钗、马维辉、卢守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皇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执行员 谭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