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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其民与黄纪海、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民,黄纪海,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张其民,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纪海,居民。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财,经理。原告张其民与被告黄纪海、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其民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纪海、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其民诉称,2015年2月25日,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的鲁Q×××××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云南昭通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随即将车辆拖至原告经营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原告依约进行了修理,修理后被告黄纪海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将车辆开走,并约定纠纷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根据合同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要求二被告支付给原告鲁Q×××××号车辆修理费共计3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纪海、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黄纪海向原告张其民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鲁Q×××××号车辆修理费35000元,并在欠条中就欠款利息、争议管辖法院作出约定,双方约定欠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五计算,因该欠款发生争议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查明,鲁Q×××××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车辆修理费35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行驶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张其民已按照约定完成对登记在被告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Q×××××号车辆的修理工作,且有被告黄纪海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黄纪海、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原告修理费,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修理费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纪海、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纪海、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其民修理费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黄纪海、临沂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