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XX申请执行崔培培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黄桥乡三所行政村。被执行人崔培培,女,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西夏镇唐湾行政村。李XX诉崔培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培培偿还申请人李XX彩礼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崔培培外出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西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庆宏审 判 员 郭永刚代理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