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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周会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田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