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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大壮与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强县客运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壮,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强县客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26号申请人:李大壮。被申请人: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强县客运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武强县新建路89号。申请人李大壮与被申请人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武强县客运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现申请人李大壮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大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大壮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李大壮负担。代审判员  滕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