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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尤小盖与陈旺水、陈文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小盖,陈旺水,陈文全,陈合松,尤民国,陈玉阵,徐爱连,陈天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144号原告尤小盖,男,194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陈旺水,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文全,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合松,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尤民国,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玉阵,男,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徐爱连,女,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天民,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尤小盖与被告陈旺水、陈文全、陈合松、尤民国、陈玉阵、徐爱连、陈天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小盖,被告陈旺水、陈合松、尤民国、陈玉阵、徐爱连、陈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小盖诉称,改革开放后,我就外出务工。1988年后我的责任田就有邻居陈玉阵、徐爱连耕种。1994年第三次调整土地时,我的责任田被时任村民组组长陈旺水没收。当时我家七口人,每人1.33亩责任田,总计9.33亩责任田,至今已有21年了。1990年我分得的每人1.3分芦笋地也是和陈玉阵在一起,1999年被陈天民强行没收,分给了尤现民。2010年后我多次讨要未果,2012年6月,我多次找时任村委主任徐德军,他说:“你们村正好有一块八亩多的机动地,你和村民商量商量,收麦后你就可种了。”我和村民商量后,就开始种玉米了,在种玉米过程中,陈旺水伙同尤新民、陈同新等人阻止,不愿归还给我,我未能收回属于我的责任田。2013年平舆至杨埠公路加宽,占用第四村民组九亩左右的土地,补偿款本该补给土地承包人,全县只有我们组把土地补偿款分给全体村民,没有分给我,把八亩左右的机动地分给三户被占地的三户村民,使得我要回土地难上加难。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家的责任田每人1.33亩,七口人合计9.33亩,并请求20000元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表示不要求被告赔付经济损失。被告陈旺水辩称,1992年到1994年连续三年动地,在这之前,由于原告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全家外出了,最后一次动地的时候,原告的地由徐爱连种着,由于原告的家属未参加孕检,徐爱连也不愿意给原告家交罚款,依据当时的政策,村里就把原告的地收走了。被告陈文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被告陈合松辩称,这事儿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被告尤民国辩称,杨埠到平舆的公路加宽的时候,需要占用我们村临路的几户人家的责任田,就把那八亩地分给他们了。经群众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把土地补偿款分给全村村民,按照当时有地的人的土地数量分配的。被告陈玉阵、徐爱连辩称,原告的地之前我们种着,分地的时候收回去了,我闺女都没有分到地。被告陈天民辩称,有几分芦笋地由徐爱连种着,由于原告不交公粮也不出工,徐爱连也不同意替他交公粮替他出工,几分芦笋地就被村民组收走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第四村民组村民。原告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就全家外出,家中无人,1994年,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第四村民组进行第三次土地调整时,因原告家中无人,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村民组将原告家当时暂由徐爱连家耕种的责任田予以收回。由于原告全家外出,原告家的芦笋地之前也由徐爱连家耕种,由于原告家不交公粮也不出工,徐爱连家也不愿意代替原告家负担该义务,村民组将芦笋地也予以收回。原告请求被告赔偿20000元庭审中予以放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籍证明、当事人陈述、平舆县杨埠镇陈凡村委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常年在外家中无人及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经集体决定,收回了原告的责任田,因此七被告并未构成侵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责任田,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准予准许。原告要求分配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应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尤小盖的诉讼��求。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原告尤小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陶红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