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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正军与庹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军,庹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军,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庹敏,女,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正军与被执行人庹敏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5号一案中,因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劲松审 判 员  徐建玲助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