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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覃遵顺、田岚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遵顺,田岚戎,覃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28-3号申请执行人覃遵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田岚戎,女,1985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覃章旭,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遵顺与被执行人田岚戎、覃章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万元,负担诉讼费1051元,已经执行到位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田岚戎、覃章旭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覃遵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田岚戎、覃章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覃遵顺也愿意等被执行人田岚戎、覃章旭有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