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柯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04-1号原告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对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澳门街2号2栋2单元502室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进行了保全,现双方已和解,原告申请对保全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被告名下位于十堰市茅箭区澳门街2号2栋2单元502室房屋(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