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宏艳、杨杰、杨绍平、陆桂兰与被执行人林义榕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宏艳,杨杰,杨绍平,陆桂兰,林义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阮宏艳,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杨杰,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杨绍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执行人陆桂兰,女,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肖培进,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义榕,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阮宏艳、杨杰、杨绍平、陆桂兰与被执行人林义榕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林义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来函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陈水柱审 判 员 郑秉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游晓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