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醴法非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远堂、吴木南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法非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左权中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冬汉,局长。被执行人陈远堂,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吴木南,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醴计生征决字(2013)第6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陈远堂、吴木南缴纳社会抚养费9674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计生征决字(2013)第6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陈远堂、吴木南于2015年8月24日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9674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1351元,由被执行人陈远堂、吴木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