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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刚民与被告郑永杰、蔡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刚民,郑永杰,蔡建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段刚民,男,汉族,河津人。被告:郑永杰,男,陕西省西安市人。被告:蔡建廷,男,汉族,河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刚民与被告郑永杰、蔡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刚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蔡建廷银行存款8.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段刚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蔡建廷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蔡建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柴国军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赵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卫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