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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丁王节与王春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王节,王春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623号原告:丁王节,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春节,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王节诉被告王春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春节银行存款5105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春节银行存款5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