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丁王节与王春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王节,王春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623号原告:丁王节,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春节,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王节诉被告王春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春节银行存款5105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春节银行存款51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