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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滨江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董献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峰,湖南恒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小寨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小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现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工作需要决定将本案指定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以(2015)岳中执字第94号立案执行的(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岳阳新华联富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甲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