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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艳玲与艾合买提江·哈斯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执保字第8号原告:马艳玲。被告:艾合买提江·哈斯木,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玲与被告艾合买提江·哈斯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艳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七户路146号卢卡诺瑞士风情小镇一期23栋3层2单元**号房屋、东风本田思域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新A×××××。申请保全价值为413700元,原告马艳玲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艾合买提江·哈斯木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十七户路146号卢卡诺瑞士风情小镇一期23栋3层2单元**号房屋(预售号:乌房天山区预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靳朝帆审 判 员  郭 毅代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阿提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