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秀芳与王小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芳,女,生于1974年3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小康,男,生于1963年9月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0)仁寿民初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芳与被执行人王小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仁寿民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