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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夏帮伟与黄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帮伟,黄齐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07号原告夏帮伟。被告黄齐芳。原告夏帮伟与被告黄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夏帮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帮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帮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夏帮伟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阮亭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