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榕因与郑江红、黄建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榕,郑江红,黄建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李榕,女,汉族,38岁。被申请人郑江红,女,汉族,42岁。被申请人黄建安,男,汉族,45岁。申请人李榕因与被申请人郑江红、黄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郑江红、黄建安所有的价值76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李榕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郑江红、黄建安所有的价值76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