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刘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