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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刘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