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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谭齐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476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齐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齐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谭齐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元系毒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宣判后,谭齐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谭齐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谭齐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齐运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小马审判员  何亚敏审判员  温智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