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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发顺,系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伟,系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发兵审判员  周锐锋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