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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巧凤与刘新章、谭小英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265-2号申请执行人刘巧凤。被执行人刘新章。被执行人谭小英。被执行人江苏巨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广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新章,该公司董事长。刘巧凤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新章、谭小英、江苏巨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本院轮候查封了刘新章、谭小英共有的位于常熟市汇文路1号中江广场2号楼307室房产和江苏巨奔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台市广山镇仙河村的房产,实际冻结了刘新章、谭小英银行存款11433.74元。由于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均被东台市人民法院查封,刘巧凤亦向本院提出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的要求,故本案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刘巧凤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新章、谭小英、江苏巨奔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周益纯审  判  员  张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李 慧 关注公众号“”